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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孩 于2006年11月13日


教育中的体罚与变相体罚

  
  体罚与变相体罚在教育中经常被提到,面对众多的学生,对于多数的学校老师,有意或无意中也几乎都会触及到!
引用内容 引用内容
  从教育学意义上讲,教育惩戒是指对个人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与否定或批评处分,目的是制止某种行为发生;从心理学意义上讲,为减少某种行为的重现概率,减少在此行为后伴随的不愉快事件的发生。教师在教授学生知识的同时也要对学生的错误进行适当的惩戒,以保证所有学生能平等接受教育。

  很多老师在教育惩戒中其已是体罚或变相体罚……
  什么是体罚,什么又是变相体罚?
引用内容 引用内容
  所谓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,特别是造成疼痛,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。

  我们通常提到的体罚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体罚。对未成年人的体罚有两个来源:家庭内部(如来自父母)和教育机构(初、中等教育的教师)。造成明显身心伤害的体罚,不论来自父母或教育人员,均会被视为虐待儿童的犯罪。但世界各国对后果不大的体罚看法则有不同。有些欧洲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,其他国家则允许父母进行轻微体罚(例如用手心抽打屁股)
引用内容 引用内容
  变相体罚指用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。

 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,伤害学生心灵。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:
  1、罚抄:罚抄词语、定律等超过五遍;诗歌、规则等超过两遍,课文超过一遍。
  2、罚钱:不论数目多少,不论形式如何。
  3、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。
  4、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。
  5、辱骂学生,讽刺挖苦学生。
  6、敲教鞭,甩东西。
  7、未经领导同意,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。
  如果给一个准确的定义,变相体罚就是:
引用内容 引用内容
  “没有接触被罚人身体,但以非人道方式迫使被罚人做出某些行为,使其身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的惩罚形式。”

  这个概念强调三点:一是不接触学生身体;二是采用非人道方式;三是使学生身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,产生与体罚相同的危害学生身体健康或其他违背人格尊严的后果。根据这个定义,如果教师责令学生当众脱裤子、脖子上吊破鞋等行为,即属非人道地对待学生、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变相体罚。而强迫学生在烈日下长时间站立、跑步,或过多遍地抄写作业等也因会产生危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后果,属于非人道的处置方式,应归入变相体罚。与此形成对比的是,如果教师未使用非人道的管理方式,对学生的处治也未超出其年龄及健康状况能够承受的水平,那么他的行为就属于合法和正当的管理手段,不在法律禁止之列。
  在我国学校体罚的教育立法已有100多年:
  1902年光绪皇帝颁《钦定蒙学堂章程》禁止体罚学生。
  1945年教育部第50344号令《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规》:不得施行体罚。
      1986 年《 义务教育法》 第16 条第2 款规定“ 禁止体罚学生” 。
  1991 年《 未成年人保护法》 第48 条规定“ 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,情节严重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。”
  1992 年《 教师法》 第37 条规定教师有体罚学生,经教育不改的,由所在学校、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。
  1993年颁《教师法》禁止教师体罚。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规定:“学校、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,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行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......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得变相体罚,情节严重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”。但没有对父母体罚子女做出禁止。
  作为老师在教育教学中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呢?
  不让学生如厕,超过用餐时间后仍留学生在教室中,因为会造成肉体痛苦,属于体罚范围;
  不让迟到的学生进入教室,即使是短时间,在义务教育阶段也是不允许的;
  不得以上课时偷懒或吵闹为由把学生赶出教室,但在教室内罚站不构成体罚,可以被认为是教师惩戒权范围之内;
  让偷窃或破坏公物者,放学后适当地留在校内,不构成体罚条件,可以允许,但必须通知家长;
偷窃行为等,课后留下该生或证人加以询问并无不可,但不得强迫其自白或供述。
  无论是网络,电视,还是现实生活中总有这样那样的体罚或变相体罚的事件发生,作为老师我们如何做一个免受诉讼的老师,也就是我们要注意什么呢?
  冷静,控制情绪,寻找其它替代方式;
      向受罚者说明理由,倾听其合理申辩;
      考虑受罚者犯错轻重及性别、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,只实施适度的体罚;
  牢记人身惩戒仅为教育惩戒之意义,严禁实施任何形式的严重有损学生身体之惩罚。
  因为体罚学生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
  依据现行《教师法》、《义务教育法》和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根据教师行为情节的轻重不同,教师违法体罚学生要分别承担三种法律责任:行政法律责任、民事法律责任、刑事法律责任。

[本日志由 男孩 于 2010-11-15 01:43 PM 编辑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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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gs: 教育 体罚 变相体罚 学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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